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处理授权书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申请及办理你行信用卡业务,本人授权你行(业务经办机构,下同)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授权原则,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本人确认同意授权内容及范围,根据业务需要对外提供本人的必要个人金融信息。你行应第三方机构本人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本人合法权益。

一、授权事项

本人同意□不同意授权你行对外提供以下必要个人金融信息以实现相应业务目的:

1. 向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

件号、银行卡号、手机号、信用卡信息用于申请数字证书、匹配数字证书与本人身份是否一致。

2. 向学信网、公安部、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通讯运营商、中国银联、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公积金社保、税务相关单位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提供本人必要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学历层次、手机号、单位名称、银行卡号等),以查询能够用于判断本人个人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本人同意并授权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基于为本人与浙商银行之间的授权业务提供信用服务的目的,向合法留存本人信息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司法、银联、易宝、民政、物流、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等)查询、核实、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本人能够用于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原始及加工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或信息处理结果提供给经本人授权的你行使用。

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你行可将本人必要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姓名、脱敏的银行卡号、脱敏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单位信息、联系地址、欠款金额、其他紧急联系人信息等)提供给受你行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第三方催收机构可使用以上信息用于追偿欠款。你行应与第三方催收机构约定好对本人个人金融信息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金融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等,并就其对本人个人金融信息的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4.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你行可将本人必要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姓名、脱敏的银行卡号、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单位信息、联系地址、欠款金额、其他紧急联系人信息等)提供给受你行委托的第三方调解服务机构,第三方调解服务机构可使用以上信息用于逾期欠款调解事项。你行应与第三方调解服务机构约定好对本人个人金融信息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金融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等,并就其对本人个人金融信息的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5.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出于为本人制、发卡等需要,你行可必要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银行卡号、信用卡额度、脱敏银行卡号、欠款金额等提供经你行准入合作的制卡公司、中国邮政、中国银联Visa中国以实现实体信用卡制作按本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进行卡片、发卡函还款提醒信函寄送及支付结算等服务。本人知晓并同意你行通过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信用卡发卡系统进行个人金融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等处理以实现相应信用卡业务正常运维服务为

6.如有金融服务合作等需要,你行也可在获得本人另行单独授权的前提下,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本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银行卡号/账号、信用卡额度等本人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依法成立的合作机构(如联名合作机构、保险、促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担保机构、信用保证保险公司、代理人等),用于联名卡服务、增值服务、金融服务等用途。(具体根据合作情况另行单独授权)

7.如若本人信用卡业务的债权依法转让的,你行可将本人授权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单位信息、教育信息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等)、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对外担保、个人征情况社会责任相关信息(如民事判决、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低保救助等)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个人通讯信息(包括通讯地址(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地址、户籍地址)、手机、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个人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户信息(含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状况(房产、机动车信息等)、纳税额、社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等必要信息提供给债权受让人及受聘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以完成债权转让工作。债权受让人名称、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将在债权实际转让时进行通知。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9.应有权机关外部检查要求提供本人及信用卡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具体以外部检查要求为准)

二、授权期限

本授权书授权有效期至申请的信用卡账户销户之日30年止。上述授权形成的个人金融信息、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材料留存期限至申请的信用卡账户销户后30(如涉及业务申请未通过客户的,留存期限至本次申请业务结束之日起30年)

三、其他事项

(一)本人其他个人金融信息处理、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报送事宜的未尽事宜,以本人另行签署的《个人金融信息处理授权书》《个人信用信息授权书》名称实际签署为准)准。

(二)本人作出授权后,你行有权在本授权书约定的范围内对外提供本人前述个人金融信息。本人已知悉,处理前述个人金融信息为申请及办理本授权书所涉及信用卡业务所必需,如你行没有获得授权或未获取到前述必要个人金融信息,你行将无法为本人提供相应金融服务。

(三)本人通过纸质申请表单或线上申请界面勾选的方式自主选择你行是否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箱方式向本人发送与信用卡业务相关的服务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你行不会因本人不同意将个人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而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本人随时通过你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或回复短信等方式取消接收营销类服务信息。 

(四)因本授权书涉及的第三方机构信息会不断更新,充分保障本人知情权,本人同意认可你行通过官方网站(个人服务信用卡客户服务-合作机构信息模块公告方式更新并公告第三方机构名单本人更新后的第三方机构名单疑问相关异议,及时通过你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咨询处理。具体访问地址如下:

http://www.czbank.com/cn/personal/credit_card/customerservice/yhzn_4269/

(五)本人知悉并同意,无论本人在你行申请的信用卡业务是否获批准,你行可不退回本授权书、已交互的数据等。

(六本人知悉,在极端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信息毁损、遗失、泄露等情况,你行应根据消费者信息保护应急预案等制度规范尽最大可能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本授权书自本人通过纸质签名或电子签名(含USBKey、人脸识别、银联要素验证等)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本人认可本授权书的法律效力。

(八)本人确认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作出上述授权。

你行保障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如本人有不明之处或相关异议,可拨打你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咨询处理,你行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你行制度要求的程序为本人处理。

 

授权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