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授权书(线上版)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因向贵行办理金融产品/服务的需要,或本人作为申请人/担保人的关联人,同意并授权贵行(含业务经办机构、上级审批机构或管理机构,下同)在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许可范围内,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存、使用本人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一、授权事项及用途
(一)贵行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存、使用本人个人信用信息。用途仅限于:
□本人作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或申请使用授信额度,贵行以“贷款审批”原因查询,用于评估能否获批;贷款授信获批或贷款发放后,以“贷后管理”原因查询,进行跟踪管理。
□√本人作为个人信用卡申请人,贵行以“信用卡审批”原因查询,用于审核本人信用卡能否获批;信用卡获批或透支后,以“贷后管理”原因查询,进行跟踪管理。
□本人作为个人票据业务的申请人,贵行以“客户准入资格审查”原因查询,用于事前审核准入资格以及相关票据存续期间的事后跟踪管理。
□本人为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的授信或用信申请提供担保,贵行以“担保资格审查”原因查询,用于审核本人的资格能力以及授信或用信申请获批、发放后,跟踪管理或评价本人的担保能力。
□本人作为个人授信或用信申请人/担保人的关联人(包括共同还款人;申请人/担保人/共同还款人的配偶等),贵行以“资信审查”原因查询,用于审核信用状况以及相关授信或用信申请获批、发放后,跟踪管理或评价本人信用状况。
□法人(组织)授信或用信申请,或法人(组织)作为担保人,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实际控制人等,贵行以“法人代表、负责人、高管等资信审查”原因查询,审核本人信用状况,及相关授信或用信申请获批或发放后,跟踪管理评价本人信用状况。
□法人(组织)授信或用信申请,或法人(组织)作为担保人,本人作为关联人(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实际控制人的配偶),贵行以“资信审查”原因查询,审核的本人信用状况,及相关授信或用信申请获批及发放后,跟踪管理或评价本人信用状况。
□本人作为特约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贵行以“特约商户实名审查”原因查询,用于事前审核实名,核定本人身份和评价本人资信以及事后跟踪管理。
□其他事项:
(二)贵行可在上述授权的相关金融产品/服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授信审批、用信审批、贷后管理、风险监测、欠款催收、逾期资产处置及数据研究分析等阶段,加工使用前述授权查询所得的本人个人信用信息。
(三)贵行可依法依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本人在贵行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履行法定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四)授权期限
1.本授权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2.以“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客户准入资格审查”原因的查询,至相关授信或用信申请获批为止。
3.以“贷后管理”原因的查询,自相关授信或用信申请获批起,至授信或用信业务终止(所有授信项下的业务已结清且授信额度不再有效,或信用卡账户销户,下同)时结束。
4.以“资信审查”、“担保资格审查”、“法人代表、负责人、高管等资信审查”原因的查询,自相关授信或用信业务申请起,至相关授信或用信业务终止或担保责任解除之日止。
5.以“特约商户实名审查”原因的查询,至相关合作事项终止或处理完毕之日止。
6.贵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人在贵行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至报送完成相关授信、用信业务终止或担保责任解除的信息止。
二、相关约定
本授权书中“授信”是指贵行向客户提供直接资金支持的业务,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信用卡(含分期)、票据、信用证、担保承诺等金融产品/服务,具体以实际办理的业务为准。“用信”是指根据与贵行签订生效的授信业务合同(具体名称以实际为准),申请、发放、使用具体授信业务(资金)。
本授权书中所述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件、居住地址、职业信息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等)、个人资信信息(包括住房公积金信息等公共信息明细、中征信评分等)、个人担保交易信息、抵质押物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具体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为准。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三、责任约定
本人作出授权后,贵行有权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存、使用、报送本人个人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授权范围以外的用途。超出本授权书范围处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贵行承担。
贵行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电子数据管理等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保存、处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非法泄露或被不当使用。在可能发生个人信用信息毁损、遗失、泄露等极端情况下,要根据消费者信息保护应急预案等,尽最大可能保护本人合法权益。
本人及贵行均享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权利,并须履行相应义务。
本人知悉:如有相关诉求或不明之处,可拨打浙商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咨询反映,贵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程序处理;若采集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有遗漏或错误,本人有权向贵行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更正。
四、其他约定事项
五、特别声明
(一)本人知悉并认可,处理前述个人信用信息为办理相关金融产品/服务所必需,无论业务是否获批,贵行无需退回本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及已交互的数据等。
(二)本授权书可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含USBKey、人脸识别、银联要素验证等)签署,本人认可其法律效力。
(三)本人确认贵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包括加粗字体部分),并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说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自愿做出上述授权。
授权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