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关于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操作细则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2
尊敬的浙商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11号)要求,积极响应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倡议,做好广大客户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操作细则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是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不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等商业用房的贷款。

  上述贷款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须客户归还逾期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当前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浮动利率住房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不区分首套及二套),对于目前仍有政策下限的城市,调整后的加点幅度不低于所在城市目前新发放房贷执行的利率加点下限(区分首套及二套)。

  (二)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利率高于最新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BP的存量住房贷款,LPR调整为最新5年期以上LPR,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不区分首套及二套),对于目前仍有政策下限的城市,调整后的加点幅度不低于所在城市目前新发放房贷执行的利率加点下限(区分首套及二套)。

  三、调整方式

  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本次存量利率调整主要采用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调整。

  (一)我行主动批量调整

  对于以LPR为定价基准的存量浮动利率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符合我行批量调整条件的,我行将于20241025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范围及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调整前贷款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客户主动申请

  1.对于当前执行固定利率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41015日起向贷款服务行申请转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我行将逐笔进行审核。当前符合利率调整条件并在20241025日前审核通过的,自20241025日起执行新利率,此前贷款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20241025日起,对于前期因贷款逾期、不良等原因未批量调整的,以及未在20241025日前申请转为LPR浮动利率的存量房贷,或在20241025日前申请调整,但在1025日后审核通过的转为LPR浮动利率的存量房贷,若当前符合利率调整条件,客户仍可通过浙商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或向贷款服务行提交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申请,我行将逐笔进行审核,自审核通过当日起执行新利率,此前贷款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服务告知方式

  (一)存量LPR浮动利率房贷批量调整前,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符合我行主动批量调整范围的客户,如客户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视作同意批量调整。客户也可通过回复短信“不同意调整”拒绝利率批量调整。

  (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也可通过浙商银行手机银行APP“我的贷款-(按揭贷款)贷款详情”查询利率调整结果及还款计划。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联系贷款服务行。

  五、温馨提示

  (一)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客户手机设置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客户也可通过浙商银行手机银行APP“我的贷款-(按揭贷款)贷款详情”进行查询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原贷款服务行或拨打我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

   感谢您对我行一如既往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