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17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本行对银行函证业务实施集中处理。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受理机构
  本行实施审计类纸质函证各一级分行集中受理及回函的模式,具体集中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浙商银行函证集中受理机构信息表》(附件)。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根据此表查找到被审计企业开户行所对应的一级分行受理机构,将《银行函证》邮寄至相关联系地址。本行各集中受理机构均不再受理现场跟函方式。
  二、受理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标准格式的《银行函证》,对于不满足《通知》及本行公示要求的,本行将不予受理,予以退回或通知。
  (二)《银行函证》应加盖被审计单位预留印鉴;多页材料还应骑缝盖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针对纸质函证中印鉴不符、信息有误或缺失等函证不符合规定或无法正常回函的情况,本行将予以退回。如遇账户注销、托管账户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咨询开户机构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自2023年4月1日起,本行各分行受理的纸质审计类函证原则上均采用本行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函证进行回函,函证报告打印开户机构或一级分行“会计业务专用章(电子)”。电子化印章与实物印章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每页函证报告上均打印二维码,扫码后可对凭证上的业务信息进行验证。
  三、业务收费
  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浙商银行服务价格手册》第四节 “浙商银行公司金融服务价格标准表”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受理的《银行函证》来函上应指定扣款账户,如无法成功扣款,本行有权拒绝回函。如采用现金缴费方式,请至开户机构办理。
  鼓励客户接受本行使用格式二回函,本行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审计类函证采用格式二回函的业务实行5折优惠。
  四、业务咨询
  银行函证业务相关咨询、投诉及意见建议请联系95527反馈,也可向函证集中受理机构反映。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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