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及系统升级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01
尊敬的投资者:

  为落实《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6号)、《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7号)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我行拟调整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并同步升级相关业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系统升级时间

  我行将于20259523:00-20259612:00实施相关业务系统升级维护。

  系统升级期间,本行理财、结构性存款、积存金,及代销理财、基金(含基金投顾)、资管、信托、保险、商业养老金业务、增鑫宝快赎业务所有渠道(包括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智能自助终端等)相关服务(包括风险评估、签约、认/申购、定投、赎回、撤单、查询、双录预约等)将部分或全部暂停。

  二、调整内容

  (一)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调整

  我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不再设置C1(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但投资者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规则保持不变。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调整前)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调整后)

  适合购买的产品

  C1(保守型)

  C1(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C1(保守型)

  R1(低风险)/PR1(低风险)产品

  C2(稳健型)

  C2(稳健型)

  R2(中低风险)/PR2(较低风险)及以下产品

  C3(平衡型)

  C3(平衡型)

  R3(中风险)/PR3(中等风险)及以下产品

  C4(成长型)

  C4(成长型)

  R4(中高风险)/PR4(较高风险) 及以下产品

  C5(进取型)

  C5(进取型)

  R5(高风险)/PR5(高风险) 及以下产品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调整

  个人投资者在本行开展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次数,由目前的“单个自然日不超2次,月累计不超5次”调整为“单个自然日不超2次,12个月内累计不超8次”。其中,为避免对存量客户造成影响,本行将对存量客户在升级前的历史测评次数不做追溯,前12个月内仅记1次测评。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未发生变化的,建议您勿进行非必要的重复测评,以免影响您正常办理业务。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办理渠道调整

  系统升级后,我行原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中代销信托、资管、基金、理财、保险、柜台债、积存金、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模块中的风险测评功能全部取消同步在手机银行“财富”栏目中新增“客户风险测评”、个人网上银行“理财”栏目中新增“客户风险测评”统一入口上述各业务的柜面交易中投资者风险测评功能仍保留。您可以通过我行网点、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等任意渠道办理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测评结果适用于本行所有投资型产品及保险产品。

  (四)存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整

  目前,本行从产品维度开展投资者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例如,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需进行风险测评,但该测评结果不适用于本行理财业务,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另行进行风险测评,导致投资者在本行可能存在多个风险等级类型。

  本次升级后,本行将从投资者维度开展适当性管理,每个投资者在本行将仅有一个风险等级类型。

  如您目前在本行有两个及以上风险等级类型的,本次升级后,您需要在下次购买本行相关产品前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否则不能购买相关产品。其中,如您有基金定投、积存金定投等业务或在本行系统升级前发起过预约购买本行理财或本行代销的浙银理财定期开放型产品交易的,在您重新测评前,理财预约购买交易、基金定投、积存金定投业务仍使用您原有的业务风评结果,避免交易失败。但建议您尽快登录本行手机银行等渠道重新测评。

  如您目前在本行仅有一个风险等级类型且测评结果仍在有效期内的,本次升级后无需重新进行测评。

  如您不同意本次规则调整或不同意系统升级期间业务或服务暂停的,可在本次系统升级前或相关产品开放期内赎回产品。

  如本行系统功能调整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业务办理过程中遇有问题,敬请垂询我行各营业网点客户经理或拨打我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咨询,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日